如果该指控指称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人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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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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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指控指称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人道法

Post by pappu6329 »

最后,由于《刑法》中“恐怖主义”的性质不明确(至少根据我的谷歌翻译搜索),“为实施恐怖活动而进行训练”的指控(《朝鲜刑法》第 232 条)并不明确。这可能仅仅是指对俄罗斯和/或分离主义战士进行敌对行动,即使符合国际人道法(许多国家也依赖“恐怖主义”作为针对其敌人的指控,即使涉及符合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不适用战斗员豁免权),第三日内瓦公约赋予被告作为战俘的详细公正审判权利(国际人权法对此进行了补充)。其中包括第 84 条,该条赋予战俘接受独立和公正法庭审判的权利(事实证明,亲俄的顿涅茨克设立的法庭并未达到这一标准 - 请参见此处和此处)。事实上,据报道,这里所指的违法行为之一是审判是基于对恐怖主义相关指控的逼供。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对于未受到公约或附加议定书保护的雇佣兵,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75 条也赋予任何面临刑事审判的人基本的公正审判权利。同样,即使被告属于乌克兰与分离主义分子之间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不是战斗员/战俘),共同第 3 条也基本上包含与第 84 条相同的正义标准(参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新评论)。

第二,尤为重要的是,《日内瓦第三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以同化 法国资源 原则为前提(即,根据《公约》的基本规定,战俘应与拘留国自己的军队同等对待)。第 102 条反映这一原则,禁止任何法院或根据拘留国自己的军队以外的任何程序对战俘进行判决(此处的拘留国是俄罗斯,作为最初的俘虏者,即使被告不再被视为在俄罗斯的权力范围内)。

此外,《日内瓦第三公约》第 105 条规定,除非国家安全另有要求,检察机关应允许保护国观察审判;在没有保护国的情况下,应邀请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公正的人道主义组织出席。这条规则的原因及其基本性质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没有迹象表明这条规则在这里得到了遵守。

最后,虽然国际人道法本身并不禁止对战俘判处死刑(如果符合《日内瓦第三公约》规定的权利),但第 101 条禁止在审判和判决细节通知保护国(或另一个公正的人道主义组织)六个月之前执行此类判决。虽然似乎有上诉权,可能会依赖上诉权,但俄罗斯(或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否会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机构发送相关通知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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