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是ESIL 国际人权法兴趣小组博客研讨会“危机时期国际人权法的地位”的一部分。
在这篇博文中,我想回答我在里加ESIL 人权利益小组讨论的一个问题,并分析国际人权法 (IHRL) 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是否在危机监管中发挥作用,以防止或减轻对人权产生负面影响的国家行为,以及它可能发挥什么作用。
在此过程中,我将利用中东持续“危机”引发的辩论,即外国政府向叙利亚叛军或伊拉克北部的库尔德武装等进行国际武器转让,以支持打击伊斯兰国。以紧急军事援助形式进行的国际武器转让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即所提供武器的接受者是否能够控制这些武器,或者这些武器是否可能落入非预期最终用户(如私人团体)手中,可能被用来在接受者的领土上侵犯人权(事实上确实发生了这种情况,请参见此处或此处)。
问题:行为的归因
作为一般原则,非国家行为者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责任规则的范围,除非其行为是在 德国 WhatsApp 号码 国家的指挥或控制下进行的(见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 8 条)。与危机相关的情景尤其具有这样的特点: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要么是由于一般情况导致无法识别所涉不法行为(例如武装冲突、自然灾害或疾病爆发),要么是由于缺乏控制导致非国家行为者的行为无法归咎于国家。在武装冲突中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第三国不进行直接攻击,而是通过国家援助(例如以武器转让形式的军事援助)间接干涉。
同时,现有的国际法归责规则并不会导致将私人行为归咎于尚未建立有效控制标准的国家。尽管如此,该国仍可能根据国家责任法因其未能防止或纠正不可归咎于其的行为而承担责任。 关于武器转让,供应国不会因非国家行为者通过提供武器侵犯人权而承担责任,但如果其未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则将承担责任。
在关于现有归因规则是否充分的学术辩论中,较少考虑国际人权法下的尽职调查义务,该义务旨在限制危机情况下的国家行为。鉴于上述情况,尽职调查义务在国家责任的主要规范和次要规则之间建立了联系,并弥合了两套规则之间的差距。违反尽职调查义务会引发国家责任,否则非国家行为者的行为将无法归因,从而导致法律真空。无需依赖现有的归因规则,相关国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对不法结果负责(即不对所供应武器本身在伊拉克或叙利亚实施或促成的侵犯人权行为负责)。此外,尽职调查义务之所以引人注目还因为它包含了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中缺失的过错主观要求(例如参见此处),并且还克服了国际法中公私分歧所带来的障碍(参见Boon,控制测试适合未来吗?归因理论中的滑坡问题,第 3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