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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后续实践和年协议的变更

Posted: Thu Feb 20, 2025 8:15 am
by pappu6329
尽管《爱尔兰投资协定》是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普遍生效并对英国生效之后缔结的,但爱尔兰直到 2006 年 8 月 7 日才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因此,《爱尔兰投资协定》不属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范围,而是受国际条约习惯法的约束。谈到《爱尔兰投资协定》下的后续协定和实践(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a)-(b) 条所反映的习惯规则),两国政府在过去 25 年的实践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对《爱尔兰投资协定》的一致解释,即当《爱尔兰投资协定》第 2 条与 1998 年多方协议的文本有出入时,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自 1998 年 4 月签署以来,英国和爱尔兰之间已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了十多项与北爱尔兰问题有关的双边条约,其中许多条约实施、补充或解释了 BIA。其中一些条约的生效时间早于 BIA 本身:1999 年 3 月 8 日,两国政府签署了四项条约,旨在实施和阐述其根据 BIA 第 2 条承担的建立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机构的义务(参见此处、此处、此处和此处)。其他条约对 BIA 的条款提供了一致的解释。例如,爱尔兰和英国政府在2004 年发表的一份解释性声明澄清,对爱尔兰宪法有关公民身份的拟议修改“并不违反”BIA。

对于当前而言,更重要的是那些后续条约,它们永久或暂时修改了 1998 年各机构 香港 WhatsApp 号码 的运作,偏离了 BIA 第 2 条中提到的多方协议的文本。例如,两国政府在 2002 年的一份换文中暂时修改了第二条和第三条机构的运作,以允许它们在议会暂停和北爱尔兰部长缺席的情况下继续运作。换文指出,BIA 和 1999 年 3 月的一项条约“应根据其规定进行解读和生效”,这实际上重新解释了这些机构“根据”早期条约制定的 1998 年多方协议运作的义务。

同样重要的是,通过了一项修正案,以反映多党协议所有三个部分的变更(特别是包括首席部长和副首席部长的选举方式变更),这是两国政府与北爱尔兰政党于 2006 年 10 月在圣安德鲁斯举行会谈后达成的。两国政府于2007 年 3 月签署的一项条约似乎已修订了 BIA 第 2 条的义务,以实施多党协议,从而将这些变更反映到 1998 年机构的运作中。这一做法表明,如果多党协议中规定的机构或程序发生政治上同意的变更,则需要对 BIA 第 2 条进行相应的修改。

但两国政府的做法并不一致。2014年《斯托蒙特议院协议》就第一部分机构改革达成政治协议(特别是将议会成员从多党协议规定的 108 名减少到 90 名),该协议是通过英国国内立法实施的,而没有达成双边条约。这可能表明,需要通过条约行动来改变跨境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机构的运作,这些机构背离了 1998 年多党协议及其实施条约,但与第一部分(国内 NI)机构相关的多党协议的政治一致修改会自动反映在《英国国内投资协议》第 2 条规定的第一项义务的内容中。

两国政府在北爱尔兰和平进程相关问题上的关系总体良好,这意味着即使在英国脱欧之后,这些国际义务被诉诸诉讼的可能性似乎也很渺茫。在执行 1998 年协议时,重点理所当然地放在支持北爱尔兰各行为体之间的政治和解上,而就1998 年协议引发的法律问题而言,他们更关注的是国内实施立法。然而,议会选举结果的最新趋势重新引发了关于 1998 年多党协议中规定的第一条机构的运作方面是否需要进一步修订的争论。因此,如何对多党协议进行修改,以及这些修改是否需要对 BIA 进行修订或重新解释(除了必要的政治协议和国内立法)的问题不仅仅是纯粹的学术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以确定 BIA 的后续实践是否确立了各方对 BIA 的一致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