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of 1

谁的权力年北方防空区事件中的航行自由和抗议活动

Posted: Thu Feb 20, 2025 8:55 am
by pappu6329
绿色和平船只的活动往往会引发国际法的进一步阐释和发展。绿色和平的“停止深海采矿”运动也不例外。它有效地提出了绿色和平个人抗议权的范围(国际人权法)和荷兰船旗国航行自由权的范围问题,后者包括允许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在海上抗议的有条件权利(国际海洋法)。虽然这些制度相互交织(“海上抗议权必然与航行自由相结合行使”(北极日出奖(2015)第 227 段),但这篇文章重点关注海洋法要素,即船旗国在公海上的航行自由是否延伸至悬挂其国旗对区域活动进行和平抗议的船只。

背景是,2023 年 11 月至 12 月,由瑙鲁海洋资源公司 (NORI) 和汤加近 意大利 WhatsApp 号码 海矿产有限公司 (TOML) 运营的悬挂丹麦国旗的M/V Coco 号船正在 NORI-D 合同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探活动。毫无疑问,NORI、TOML 和Coco是根据国际海底管理局 (ISA) 授予的权限和授权开展合法活动,以规范、组织和控制“区域内活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 1 条和第 XI 部分;合同( 2 ))。此时,绿色和平组织运营的悬挂荷兰国旗的M/V Arctic Sunrise 号针对Coco 号及其活动进行了抗议。抗议活动由Arctic Sunrise 号和从其发射的皮划艇在Coco 号附近进行,绿色和平组织活动人士也登上了Coco 号。对此,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 (SG-ISA) 作出回应,依据《多金属结核规章》第 33(3) 条(之前已在此处讨论过)颁布了临时措施,其中包括呼吁限制绿色和平组织在Coco 号附近和船上的海上抗议。

重要的是,随后的讨论阐明了荷兰和 SG-ISA 之间关于该区域航行自由和活动的意见分歧。荷兰认为,海上抗议是与荷兰的航行自由相结合的,作为Arctic Sunrise 号的船旗国,它有权确定海上抗议权的限制,包括关于“在外国船只附近和船上”抗议行动的合法性(普通照会(2023 年)第 5 页)。SG-ISA 规定,船旗国无权“授权干涉承包商的勘探活动,更不用说定义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干涉承包商的权利(无论是基于‘抗议权’还是其他原因)”(第二份报告(2024 年)第 17(d) 段)。显然,在 SG-ISA 看来,与航行自由相关的权利是无关紧要的,因为认可任何干涉ISA 控制下活动的行为都将侵犯 ISA 所赋予的权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53(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