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时候就气候变化发表咨询意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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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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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就气候变化发表咨询意见了吗

Post by pappu6329 »

最近举行的格拉斯哥气候变化大会(COP26)清楚地提醒人们,各国计划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与《巴黎协定》规定的全球气温目标之间存在差距。此次会议还再次生动地展示了脆弱国家面对海平面上升和极端天气事件的毁灭性影响所面临的困境。近 30 年来,国际气候变化法——包括 1992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 年《京都议定书》和 2015 年《巴黎协定》——一直难以为这两个问题提供令人信服的解决方案。随着气候变化的影响日益明显,解决这些明显的国际合作差距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

2019 年,德西尔托呼吁“隐形的国际律师团体”投入更多努力,“重振诉讼、裁决和仲 阿曼 WhatsApp 号码 裁的锋芒”,以帮助应对气候紧急情况。多年来,人们一直在猜测是否有可能诉诸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或咨询管辖权,以向各国施压,要求其减少排放和/或补救与气候变化影响相关的损害(Savaresi,371)。虽然过去类似的举措没有取得任何进展,但在第 26 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召开前夕,发起了两项运动,分别寻求国际法院( ICJ) 和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 就气候变化发表咨询意见。


正如Thirlway提醒我们的那样,咨询意见“构成建议”,并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是请求实体还是任何其他机构或国家都必须根据该意见采取任何具体行动”。但是,如果目的只是为了澄清法律,那么咨询意见比有争议的案件更可取,而且争议更少。例如,关于国家对气候变化影响相关损害的责任(Savaresi,385)。

尽管国际海底法法庭发表咨询意见的历史较短(迄今为止仅发表了两次),但国际法院已经发表了二十七次咨询意见。国际法院的职权范围也比国际海底法法庭更广,原则上可以就任何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联合国宪章》第 96 条;《国际法院规约》第 65 条)。国际海底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范围仅限于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有关的问题。

那么,在气候外交失败的情况下,气候变化咨询意见能起到作用吗?它又能带来什么附加价值?本文回顾了关于气候变化咨询程序的学术辩论,旨在评估 COP26 前宣布的举措的前景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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