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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少问责问题尚无定论

Posted: Sat Feb 22, 2025 3:51 am
by pappu6329
然而,该判决并非旨在解决在共同安全政策框架下发生的侵犯基本权利行为的责任问题。欧盟宪法原则与明确将共同安全政策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之间的矛盾并不容易解决。在共同安全政策框架下确立对基本权利案件的全面管辖权无疑会扩大条约文本的范围,并会引发对法院激进主义的更严厉批评。另一方面,学者们强调了在欧盟层面将共同安全政策框架完全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的风险。

欧盟建立在这样的理念之上:欧盟法院和国内 泰国 WhatsApp 号码 法院共同努力,形成一个连贯的法律救济体系。因此,有时有人认为,国内法院可能能够裁决针对CFSP行为的索赔,而欧盟法院则无法做到这一点。然而,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在国内层面提起索赔存在重大挑战。国内法院缺乏解释欧盟法律的权限(Foto-Frost),而且目前还不清楚它们是否被允许在欧盟法院无权管辖的案件中要求启动初步参考程序。虽然它们能够审查其本国政府在欧盟使团中的行为,而且也确实这样做了(参见VG Köln,2011 年 11 月 11 日,25 K 4280/09),但欧盟使团本身的行为却逃脱了它们的审查。

将问责转移到国际层面同样困难。有人认为,欧盟的使命可以归于事实上的欧盟机构,因此根据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际组织责任的条款草案,欧盟需要承担国际责任。然而,欧盟的国际责任因个人和国际组织目前均无权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这一事实而变得复杂。同样,由于欧盟未加入《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院也不构成适当的论坛,这意味着不能针对联盟本身提起诉讼(有关 Krommendjik 对 KD 和 KS 之后加入前景的重新分析,请参见此处)。因此,有关国际问责的辩论目前仍是假设性的。

因此,学者们认为,在共同外交安全政策背景下发生的基本权利侵犯行为可能存在问责漏洞(见Johansen 2016或de Coninck 2023)。KS 和 KD 并未弥补这一漏洞。法院似乎试图在确保对基本权利侵犯行为追究责任与遵守条约文本之间取得平衡。然而,与战略或政治问题有关的行为仍然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尽管法院对其自身管辖权进行了广泛的解释,但在这些案件中,确保问责的问题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