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设计使然还是设置所导致的不可预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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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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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设计使然还是设置所导致的不可预见的结果?

Post by pappu6329 »

在8 月 18 日 和19 日的 EJIL:Talk! 帖子中,Joost Pauwelyn 和 Krzystof Pelc对 Armin Steinbach 的回复作出了回应,他们严厉批评了 WTO 秘书处在支持 WTO 专家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根据他们发表在最近一期 AJIL和最近一期 EJIL 上的研究成果,他们认为(如果我可以用我自己的话来总结作者的立场的话)专家组制度的设置基于非专业的、通常是偶尔出现的特设专家组成员(仲裁员),这些仲裁员大多由 WTO 总干事(事实上由秘书处)从贸易外交官中挑选,而秘书处则负责实际撰写裁决争端的报告草案,这与其他国际裁决制度相比是独一无二的。此外,他们认为,这种组合并不为人所知,因此违反了透明度的要求,压缩了裁决者的应有作用,以至于破坏了决定的合法性,使该系统类似于行政审查而不是裁决。在他们看来,“握笔的人做决定”,而斯坦巴赫则认为,实际起草人根据裁决者做出的决定行事,这一事实并不影响知识作者的身份。

在讨论中,我想驳斥这些帖子作者的批评,部分原因是我作为“WTO 内部人士”的经验和知识,我曾于 2001 年至 2009 年担任 WTO 上诉机构成员,此外还曾在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工作过。我认为相关问题如下:

世贸组织秘书处(法律和规则司)是否真的具有如此广泛而独特的职责?

判断这种情况是否不可接受且需要纠正的标准是什么?
进行这种修正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世贸组织秘书处在裁决过程中是否发挥着广泛而独特的作用?

确实,该系统依赖于 WTO 秘书处能干律师的协助、专业知识和起草能力,以研究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基础,并实际起草专家组报告,其水平是其他国际司法系统所不具备的。这并不是说其他​​系统不广泛依赖法律人员(无论是集体的一部分还是指派给个别法官的书记员/推荐人)。在我看来,作者过分夸大了 WTO 与其他法院在这方面的差异。因此,在卢森堡,众所周知,在先例 澳大利亚 WhatsApp 号码数据库 明确的案件中,欧洲法院的推荐人会聚在一起准备裁决草案。

无需借助复杂的计算机文本风格分析,即可认识到专家组报告是集体工作的结果,其中工作人员做出了重大贡献。其他法院,如国际法院、欧洲法院或德国或意大利宪法法院,也有其典型的独特风格,这当然源于机构(法官和工作人员)的集体工作,并确保了输出的连续性、质量和独特性。没有人真正因此而批评这些法院。

我想补充的是,任何裁决的大部分文本都包含争议的历史、案件事实(被告方的争议措施)、总结各方的论点,这些内容可以定期分配给工作人员。我可以向读者保证,上诉机构 (AB) 成员(我相信小组成员也是如此)在签署最终报告之前,会阅读、审查和纠正各种连续草案的每一个字。

当涉及到真正重要的问题时,没有人会真正相信,关键问题不是由负责的专家组成员或 AB 部门的成员决定的,例如激素案、虾和海龟案、转基因案(未上诉)或石棉案。作者并不怀疑,诸如 WTO 并非“与国际公法隔绝”而存在,或“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作为遵循先例的标准等著名格言都来自裁决者的头脑、研究和笔端。

小组成员的选择十分谨慎,尤其是当主题涉及新的、政治敏感的问题时。我可以作证,总干事阿泽维多曾亲自恳求乔治·阿比·萨博接受主持乌克兰-俄罗斯小组,该小组必须首次讨论《关贸总协定》第 21 条(并且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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