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么遵循乌克兰刑法的字面解释
Posted: Mon Mar 24, 2025 4:34 am
至于解释框架,GCSC 强调,国家“对第 437 条所列行为本质的解释……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不受根据国际法对这些行为的解释影响”(裁决,第 36 段)。GCSC 明确指出,将谁的行为定为犯罪的问题由国家自行决定。GCSC 援引欧洲人权法院对Jorgić v. Germany 的判决(尽管日期错误),指出国内法院可以自由选择对源自国际法的国内条款的任何解释,只要其解释符合犯罪的本质。
乌克兰刑事诉讼总法院通过聚焦乌克兰刑法第 437 条,承认议会未对犯罪者问题作出定义。为了填补这一空白,乌克兰刑事诉讼总法院表示,有必要考虑客观行为的本质和特征,以及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对受保护的法律利益,即“作为国际法律秩序组成部分的和平”施加影响的能力(裁定,第 37 段,重点省略)。乌克兰刑事诉讼总法院进退维谷,,要么放出国际刑法妖魔,陷入两难境地。在前一种情况下,法官别无选择,只能宣布不存在领导要求。从理智上讲,这一司法宣告可能会彻底改变古典正义战争理论以及战争法与战时法之间的传统关系。实际上,数十万名(亲)俄罗斯步兵将被审判,包括缺席审判,从而耗尽已经不堪重负的国家刑事司法系统的资源。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官将进入一个未知领域,在国内刑法背景下依赖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坎帕拉修正案(乌克兰仍未批准)和习惯国际法。
GCSC 对所有犯罪行为作出了详细定义:策划、准备、发动、密谋、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侵略性敌对行为)。特别是,发动侵略战争被定义为“在制定或执行针对另一个国家的某项国家政策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个人或团体的行为”(裁定,第 43 段,重点省略)。实施侵略性敌对行为被定义为“在侵略行为期间,指挥使用武装或准军事编队、部队和手段在某些行动 澳大利亚资源 过程中开展军事行动”(裁定,第44段)。至关重要的是,“决定性作用”、“国家政策”或“指挥”的标准似乎是凭空而来的。类似于立法的司法推理并没有得到任何国内立法、国际文书、判例、词典或评论的支持。例如,全球犯罪和刑事诉讼法典委员会可以引用国际法委员会对 1996 年《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的评论:“犯罪者 […] 仅属于拥有必要权威或权力、有可能在侵略行为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个人”(见第 43页)。
根据法官对行为动词的定义,领导要求的存在似乎是不可避免的。问题仍然是如何精确地表述这一要求。GCSC 再次没有提供任何参考资料来支持其推理,而是阐述了谁有能力实施侵略罪:“凭借其官方权力或事实上的社会地位,能够有效控制或指导政治或军事行动和/或显著影响本国或国外的政治、军事、经济、金融、信息和其他进程,和/或指导政治或军事行动的具体进程的人”(裁决,第 45、140 段)。
侵略罪的犯罪行为要求犯罪者要么是那些拥有“适当的权力、资源,涉及国际关系、国内政治、国防、工业、经济、金融”的人,要么是那些拥有“社会地位,能够影响当权者做出相关决定的人”的人(裁决,第 46、141 段)。究竟谁可以属于领导圈子?GCSC 制定了两个非详尽的清单:(i)职能清单;(ii)履行此类职能的人员清单。
乌克兰刑事诉讼总法院通过聚焦乌克兰刑法第 437 条,承认议会未对犯罪者问题作出定义。为了填补这一空白,乌克兰刑事诉讼总法院表示,有必要考虑客观行为的本质和特征,以及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对受保护的法律利益,即“作为国际法律秩序组成部分的和平”施加影响的能力(裁定,第 37 段,重点省略)。乌克兰刑事诉讼总法院进退维谷,,要么放出国际刑法妖魔,陷入两难境地。在前一种情况下,法官别无选择,只能宣布不存在领导要求。从理智上讲,这一司法宣告可能会彻底改变古典正义战争理论以及战争法与战时法之间的传统关系。实际上,数十万名(亲)俄罗斯步兵将被审判,包括缺席审判,从而耗尽已经不堪重负的国家刑事司法系统的资源。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官将进入一个未知领域,在国内刑法背景下依赖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坎帕拉修正案(乌克兰仍未批准)和习惯国际法。
GCSC 对所有犯罪行为作出了详细定义:策划、准备、发动、密谋、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侵略性敌对行为)。特别是,发动侵略战争被定义为“在制定或执行针对另一个国家的某项国家政策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个人或团体的行为”(裁定,第 43 段,重点省略)。实施侵略性敌对行为被定义为“在侵略行为期间,指挥使用武装或准军事编队、部队和手段在某些行动 澳大利亚资源 过程中开展军事行动”(裁定,第44段)。至关重要的是,“决定性作用”、“国家政策”或“指挥”的标准似乎是凭空而来的。类似于立法的司法推理并没有得到任何国内立法、国际文书、判例、词典或评论的支持。例如,全球犯罪和刑事诉讼法典委员会可以引用国际法委员会对 1996 年《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的评论:“犯罪者 […] 仅属于拥有必要权威或权力、有可能在侵略行为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个人”(见第 43页)。
根据法官对行为动词的定义,领导要求的存在似乎是不可避免的。问题仍然是如何精确地表述这一要求。GCSC 再次没有提供任何参考资料来支持其推理,而是阐述了谁有能力实施侵略罪:“凭借其官方权力或事实上的社会地位,能够有效控制或指导政治或军事行动和/或显著影响本国或国外的政治、军事、经济、金融、信息和其他进程,和/或指导政治或军事行动的具体进程的人”(裁决,第 45、140 段)。
侵略罪的犯罪行为要求犯罪者要么是那些拥有“适当的权力、资源,涉及国际关系、国内政治、国防、工业、经济、金融”的人,要么是那些拥有“社会地位,能够影响当权者做出相关决定的人”的人(裁决,第 46、141 段)。究竟谁可以属于领导圈子?GCSC 制定了两个非详尽的清单:(i)职能清单;(ii)履行此类职能的人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