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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私人投资者享有某些个人权利并不具有开创性

Posted: Mon Mar 24, 2025 5:01 am
by pappu6329
然而,如前所述,这些措施不仅可能被视为对母国不合法,也可能被视为违反了根据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对私人投资者承担的义务。这些表面上违反国际投资法的行为可能导致私人投资者对东道国提起法律诉讼。而这正是事情变得更加不确定的地方。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设想了一个国家间的国际责任制度。评注中承认,反措施可能“附带影响第三国或其他第三方的地位”,如果这些当事方“在该问题上没有个人权利,他们就不能抱怨”。因此,问题似乎归结为私人投资者是否是拥有东道国反措施不能侵犯的个人权利的“第三方”。

当个人权利(如人权)已牢固确立于国际法中时,(例如,参见 Paparinskis 的讨论,第622-624 页)。人们正确地指出,从母国和东道国义务的角度来看,私人投资者的权利并不等同于人权。国际投资协定下的义务是互惠的,因为母国履行义务取决于东道国履行义务,反之亦然,而“整体”人权并非如此。虽然这种互惠性质与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家间关系有关,但一些作者认为,根据条约解释规则以及最终缔约国的意图,投资者在与东道国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应被视为源自该国家间法律关系。尽管这种说法看似合理,但目前尚不完全清楚,拥有“衍生权利”是否等同于不享有对抗东道国反措施的“个人权利”。毕竟,权利的来源不应与权 巴林资源 利的持有者相混淆(见此处第 426 段)。将私人投资者的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权利区分开来,说后者仅由母国保留,正如一些仲裁裁决所宣称的那样(见此处第 163 段),因为母国既不控制案件的进行,事后也不会得到补偿(见此处第 167-176 段),这也可能是人为的。正如一些学者所建议的那样,由于私人投资者受益于国家当事方之间的协议,因此他们很容易适应合同法中的第三方受益人模式。私人投资者虽然拥有个人权利,但其与东道国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于合同法原则,受到其权利来源国之间关系的限制,且容易受到反措施的影响。

结束语

俄罗斯入侵乌克兰一年来,受害国以外的国家(包括美国和英国)对俄罗斯及其私人投资者实施了一系列制裁。尽管这一事件令人遗憾,但这些措施无疑为国际律师评估当前国际法律体系提供了宝贵的数据。研究国际责任法中反措施的正当性在制裁不法国家私人投资者的背景下如何发挥作用是很有意思的。正如我们在前面几节中探讨的那样,援引这一正当性有两个潜在的理论挑战,但它们并非不可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