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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领土公民投票公开表明在四分五裂的领土中存在

Posted: Mon Mar 24, 2025 6:33 am
by pappu6329
法国大革命标志着人民主权的最终胜利。用西哀士的话来说,代表全体“法国人民”的第三等级本身就是一个“民族”。由于“人民”成为最终的主权者,自决权不仅意味着他们有权决定内部结构,也意味着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归属。这一理念被融入1793年的法国宪法草案,该宪法禁止共和国扩张领土,除非人民自己通过全民公决要求进行这种整合(第二条,第十三章)。在实践中,这一理念被反过来扭曲,用全民公决来表明民众对整合的支持,从而使法兰西民族的扩张合法化。根据门德斯和杰曼的研究,1791年至1804年间,法国和法国占领下的欧洲共举行了13次全国性和地区性全民公决(表A中的151次)。格瑞威指出,奥属尼德兰和莱茵兰的公民投票被法国人故意操纵,以获得有利于吞并的结果(第 421 页)。随着维也纳会议的垮台,德国和意大利的浪漫民族主义者采取了与革命的法兰西共和国相同的策略,“一个国家”。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意大利复兴运动,意大利不同地区举行了一系列全民公决,以使撒丁王国对这些地区的吞并合法化。在这方面,法国大革命是众多例子中的第一个,在这些例子中,人们利用缺乏对自决单位的定义来为跨越既定国家边界的不受约束的“民族建设”辩护。

早期对自决的热情也可以从伍德罗·威尔逊 1918 年著名的“十四点宣言”中看出。尽管如此,战胜国的现实利益最终在最终的和平解决方案中击败了威尔逊的理想主义,例如否认南蒂罗尔和苏台德地区的德语地区 伯利兹资源 享有自决权。与此同时,国际联盟承认德语区奥本-马尔默迪举行的全民公决的有效性,该公决未经秘密投票举行,并支持被比利时吞并。希特勒和纳粹利用了战胜国的虚伪,他们用民族导向的自决语言来支持德语区重新融入德意志民族,例如臭名昭​​著的1938 年德奥合并公投。

联合国时代的自决新共识

尽管《1941 年大西洋宪章》承诺尊重自决权,但同盟国在战后安排中对援引自决权解决领土争端更加谨慎。二战后欧洲只有三次涉及领土割让的全民公投。最显著的例子是1955 年导致萨尔州重新加入西德的萨尔规约全民公投。另一个例子是依据法国宪法第 27 条举行的意大利滕达布里加公民投票。唯一一个类似于之前使用全民公投作为合法化被征服领土工具的案例是1946 年为确认新的奥得河 - 尼斯河边界而举行的波兰人民全民公投。然而,这次全民公投被广泛认为是被操纵的,而且它只是在德国人口逃离或被集体驱逐后才举行,这一事实也使其合法性受到质疑。在1990年的《2+4协议》中,没有要求进行进一步的全民公投。亚洲和非洲的战后解决方案同样没有涉及任何全民协商,包括根据联合国第390 (A) 号决议将厄立特里亚与埃塞俄比亚联合起来。与一战的解决方案相比,二战的解决方案优先考虑了各国商定的国际边界的最终性和稳定性,而不是自决权。这与《联合国宪章》第2(4)条在战后国际秩序中的核心作用不谋而合,该条禁止对任何国家进行威胁或使用武力,并规定任何领土征服都是非法和不予承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