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种选择宣布否决权非法
Posted: Mon Mar 24, 2025 7:05 am
虽然否决权的起源可能支持这种解读,但乌克兰事件表明,这种说法现在已经没有说服力。常任理事国之所以没有诉诸武力,唯一的原因是俄罗斯联邦拥有核武器,而不是否决权。当然,核武器和否决权之间有着明显的联系,但我们不应该将两者混为一谈,认为核武器是行使否决权的理由。
第三个论点更为中肯,即如果拥有否决权,安理会就能履行有用的职能,而如果废除否决权,安理会继续履行这些职能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因为现任常任理事国可能会退出这一进程,或者新的投票程序会因需要兼顾多重(不同)利益而设置更多障碍。
我将在下文更详细地讨论这一点。但这一论点提醒我们,安理会的任何改革进程都不是最终目的。改革的目标应该是找到一个解决方案,让所有关键参与者都参与其中,同时改善安理会的运作。
第一条前进的道路是将后果归咎于目前相对成熟的论点,即常任理事国使用否决权有法律限制。查尔斯·贾洛 (Charles Jalloh) 在《法律确信》一书中总结了这种论点的主要观点,即对违反强制法规范的行为(无论是第三国的行为 保加利亚资源 还是其自己的行为)的否决可能是非法的。
即使我们接受这一立场作为正确的法律立场,这也无济于事。因为问题在于这种非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个问题对于安理会的运作至关重要,理想情况下应该由国际法院来处理,例如詹妮弗·特拉汉就建议这样做。
目前,可以提出三点。首先,似乎很难说非法否决本身无效,因此不会妨碍安理会有效通过决议。因为否决本身并不违反强制法,否决反而会阻碍对违反强制法的行为作出反应。正如斯蒂芬·塔尔蒙在此处讨论的那样,否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与豁免规则相提并论,因为它们与强制法的关系。因此,非法否决仍然是一种否决。
其次,即使理论上可以提出这一论点,其他常任理事国是否愿意依赖(所谓的)否决无效性也值得怀疑,因为打开这扇门可能也会让他们面临这种可能性。如果否决无效不仅适用于与他们自己的非法行为有关的否决,也适用于为保护可能违反强制法的其他国家(比如以色列)的利益而投出的否决,那么这对他们来说就更加危险了。
只要我们拥有否决权,就当然应该进一步考虑否决权的非法性问题。但出于上述原因,这是否能够防止像俄罗斯联邦在 2 月 26 日那样的否决,这一点值得高度怀疑。
第三个论点更为中肯,即如果拥有否决权,安理会就能履行有用的职能,而如果废除否决权,安理会继续履行这些职能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因为现任常任理事国可能会退出这一进程,或者新的投票程序会因需要兼顾多重(不同)利益而设置更多障碍。
我将在下文更详细地讨论这一点。但这一论点提醒我们,安理会的任何改革进程都不是最终目的。改革的目标应该是找到一个解决方案,让所有关键参与者都参与其中,同时改善安理会的运作。
第一条前进的道路是将后果归咎于目前相对成熟的论点,即常任理事国使用否决权有法律限制。查尔斯·贾洛 (Charles Jalloh) 在《法律确信》一书中总结了这种论点的主要观点,即对违反强制法规范的行为(无论是第三国的行为 保加利亚资源 还是其自己的行为)的否决可能是非法的。
即使我们接受这一立场作为正确的法律立场,这也无济于事。因为问题在于这种非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个问题对于安理会的运作至关重要,理想情况下应该由国际法院来处理,例如詹妮弗·特拉汉就建议这样做。
目前,可以提出三点。首先,似乎很难说非法否决本身无效,因此不会妨碍安理会有效通过决议。因为否决本身并不违反强制法,否决反而会阻碍对违反强制法的行为作出反应。正如斯蒂芬·塔尔蒙在此处讨论的那样,否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与豁免规则相提并论,因为它们与强制法的关系。因此,非法否决仍然是一种否决。
其次,即使理论上可以提出这一论点,其他常任理事国是否愿意依赖(所谓的)否决无效性也值得怀疑,因为打开这扇门可能也会让他们面临这种可能性。如果否决无效不仅适用于与他们自己的非法行为有关的否决,也适用于为保护可能违反强制法的其他国家(比如以色列)的利益而投出的否决,那么这对他们来说就更加危险了。
只要我们拥有否决权,就当然应该进一步考虑否决权的非法性问题。但出于上述原因,这是否能够防止像俄罗斯联邦在 2 月 26 日那样的否决,这一点值得高度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