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全权证书审查过程通常是个程序性过程
Posted: Mon Mar 24, 2025 8:11 am
但有时该过程不可避免地需要大会对代表所代表的政府(或政权)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当两个相互竞争的当局同时声称代表其国家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就像去年阿富汗(塔利班与被罢免的流亡政府)和缅甸(军政府与民族团结政府)的情况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全权证书审查过程实际上赋予大会权力来决定哪个当局应被视为国家的合法代表——至少就联合国而言。
然而,俄罗斯并不是两个互相竞争的当局同时声称代表同一个国家的情况,而是一个政府严重违反国际法强制性规范以及联合国原则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利用资格审查程序暂停一个国家的会员资格,以规避第五条?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以前就有人这样做过。
联合国大会曾两次利用全权证书程序有效地暂停一个国家的联合国席位。最近一次是 1997 年与柬埔寨有关的会议,当时大会收到了两个互相竞争的机构的全权证书,这两个机构都声称代表柬埔寨。大会决定推迟对全权证书的决定,明确地基于柬埔寨在大会的席位将暂时空缺的理解(见此处和此处)。与该决定有关的具体情况是,当时正在进行民族和解进程,大会不希望影响这一进程(见此处的讨论)。
更为贴切的例子是 1974 年的南非。在国际社会谴责种族 智利资源 隔离的背景下,20 世纪 60 年代初,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呼吁安理会考虑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六条将南非驱逐出联合国,但该提议未得到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支持。20 世纪 70 年代初,大会一直拒绝接受南非的资格证书(例如,参见此处),1974 年,大会主席裁定,这意味着南非被排除在联合国工作之外。具体而言,主席表示:“鉴于大会一贯拒绝接受南非代表团的全权证书,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断,大会也将以同样的方式拒绝接受南非共和国政府授权代表大会的任何其他代表团的全权证书,这等于明确表示大会拒绝允许南非代表团参与其工作”(见Jhabvala,第 615 页)。因此,正如Alison Duxbury 所解释的那样,“通过以这种方式使用全权证书程序,大会实际上规避了第 5 条的要求,即联合国的两个主要政治机构都必须参与暂停决定”。
大会对南非采取的行动是否合法存在争议。1970 年,联合国法律顾问的一份意见声称,“参加大会会议是……会员国的重要权利和特权之一”,并且“通过拒绝接受全权证书而中止这一权利不符合 [第五条的要求],因此违反了《宪章》。
然而,俄罗斯并不是两个互相竞争的当局同时声称代表同一个国家的情况,而是一个政府严重违反国际法强制性规范以及联合国原则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利用资格审查程序暂停一个国家的会员资格,以规避第五条?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以前就有人这样做过。
联合国大会曾两次利用全权证书程序有效地暂停一个国家的联合国席位。最近一次是 1997 年与柬埔寨有关的会议,当时大会收到了两个互相竞争的机构的全权证书,这两个机构都声称代表柬埔寨。大会决定推迟对全权证书的决定,明确地基于柬埔寨在大会的席位将暂时空缺的理解(见此处和此处)。与该决定有关的具体情况是,当时正在进行民族和解进程,大会不希望影响这一进程(见此处的讨论)。
更为贴切的例子是 1974 年的南非。在国际社会谴责种族 智利资源 隔离的背景下,20 世纪 60 年代初,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呼吁安理会考虑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六条将南非驱逐出联合国,但该提议未得到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支持。20 世纪 70 年代初,大会一直拒绝接受南非的资格证书(例如,参见此处),1974 年,大会主席裁定,这意味着南非被排除在联合国工作之外。具体而言,主席表示:“鉴于大会一贯拒绝接受南非代表团的全权证书,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断,大会也将以同样的方式拒绝接受南非共和国政府授权代表大会的任何其他代表团的全权证书,这等于明确表示大会拒绝允许南非代表团参与其工作”(见Jhabvala,第 615 页)。因此,正如Alison Duxbury 所解释的那样,“通过以这种方式使用全权证书程序,大会实际上规避了第 5 条的要求,即联合国的两个主要政治机构都必须参与暂停决定”。
大会对南非采取的行动是否合法存在争议。1970 年,联合国法律顾问的一份意见声称,“参加大会会议是……会员国的重要权利和特权之一”,并且“通过拒绝接受全权证书而中止这一权利不符合 [第五条的要求],因此违反了《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