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of 1

或人权理事会等机构提议设立专门调查机构

Posted: Mon Mar 24, 2025 10:04 am
by pappu6329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侵略法庭仍然成立,国际刑事法院将调查乌克兰的反人类罪和战争罪,而侵略法庭将处理因同一冲突而产生的侵略罪,而侵略罪本来也可以由国际刑事法院处理。虽然成立这样一个法庭可能是一种很好的表达主义姿态,但实际意义有限。对本质上相同的人的责任认定人为地分裂,将导致两个法院在审判顺序方面展开竞争。这也将是低效的,并可能大大增加诉讼的总时间。

稍有不同,由各国共同设立的侵略罪法庭,可以有效地补充国际刑事法院缺乏管辖权的地方。然而,如果没有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当局的合作,它在无视合格被告的个人豁免权和逮捕他们的能力方面的法律和操作范围将为零,而在这些备受瞩目的案件中进行缺席审判的价值和合法性将微不足道。

调查机制

对于联合国大会则有不同的考量。乌克兰的国际、公正和独立机制可以效仿 IIIM(叙利亚)、IIMM(缅甸)和 UNITAD(伊拉克伊斯兰国/伊斯兰国罪行)的做法。其职责可以包 希腊资源 括收集、保存和分析自 2014 年 2 月(或更早)以来在乌克兰犯下的国际罪行和其他严重罪行的证据,并整理案件档案,以协助国内和国际刑事法庭。

在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开始调查之前,他委托他的办公室探索保存乌克兰犯罪证据的可能性。即使检察官办公室的预算和人员大幅增加,期望检察官办公室全面主动地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以准备其他案件也是不现实的。

乌克兰调查机制可以在这方面发挥关键的补充作用,收集和保存证据,不仅与国际刑事法院共享,还与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国内法院共享。该机制的独特价值在于,其证据援助可以激励和促成国家起诉,而国际刑事法院无法以有目的和系统的方式做到这一点。

国内起诉

在国内起诉核心罪行是标准和首选模式。但这还不是乌克兰问责讨论的主要焦点。据称在那里犯下的罪行符合乌克兰和俄罗斯刑法中关于“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犯罪”的类似措辞的规定。刑法禁止策划、准备和发动侵略战争(《刑事诉讼法》第 437 条;《刑事诉讼法》第 353 条)和​​战争罪(《刑事诉讼法》第 438 条;《刑事诉讼法》第 356 条)。白俄罗斯刑法中更为详细的国际罪行部分规定了准备或策划侵略战争罪(《刑事诉讼法》第 122 条)、危害人类安全罪(《刑事诉讼法》第 128 条)和战争罪(《刑事诉讼法》第 132-138 条)。

因此,在乌克兰可能被定性为侵略罪和战争罪的行为,根据这三个国家的立法显然是犯罪行为。政治和军事领导人以及武装部队成员可能根据领土国和/或犯罪者国籍国的法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