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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辖范围的结论所产生的后果

Posted: Tue Mar 25, 2025 4:20 am
by pappu6329
我承认,如果我对Al-Skeini 案中原则声明所要求的方法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就有必要尝试区分不同类型和程度的物理力量和控制,而这将导致细微的、有时是脆弱的区别。因此,例如,根据Issa 案中指控的事实,如果土耳其军队只是开枪打死受害者,而没有首先对他们行使任何物理力量或控制,那么该案就不属于这一域外管辖权例外。然而,我认为必须做出这种区分是Al-Skeini案中大审判庭所制定的原则的必然结果。此外,我可以看到,在定义必须行使的物理力量或控制程度时会出现困难。在这方面,我注意到,Eadie 先生并不认为必须正式拘留个人才能适用这一例外,并承认可能存在更困难的案件,这些案件并不严格涉及拘留,但尽管如此,情况与国家权力和控制的行使密切相关,因此将其纳入其管辖范围。我认为这种让步是正确的。此外,从伊萨诉土耳其案的假定事实可以清楚地看出,无论控制的实施是否合法,这一例外都适用。

法官没有回避承认他对这一。他指出(见[106]),这造成了“关于如何将《公约》下的人权法适应国际维和行动和武装冲突局势的现实的真正而困难的问题”。他认为,有充分的政策理 拉脱维亚资源 由寻求以限制《公约》对实地军事行动影响程度的方式解释《公约》的领土范围。他还表示担心,一旦《公约》被认为适用于海外军事行动中的武力使用,任何重大外国干预的必然后果将是法院面临大量索赔。我同意法官对这些后果的担忧,这些后果或多或少源于对Al-Skeini的任何解读。我还同意法官的观点,即如果这是斯特拉斯堡法院的明确意图,那么这些后果并不能成为拒绝实施《欧洲人权公约》扩大适用范围的正当理由。然而,基于我试图解释的理由,我认为《欧洲人权公约》扩大的适用范围并不像法官承认的那么广泛。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我承认法官的推理具有说服力,但我无法同意他关于基于国家代理人行使的物理权力和控制的属地管辖权例外范围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