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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存在有效保护的

Posted: Thu Apr 17, 2025 8:51 am
by sakib40
可以预见的是,根据所通过的源法案,有关人寿年金的新规则将引发争议,不可避免地会重新引发有关议会自治的问题。
这与最近的法令第 11 号相符。 18265/2019。其中,根据裁决号。 10775/2018,关于议院自决权的问题,指示“服从”判决号的“规定”。宪法法院第 262/2017 号。
该裁决的背景是判决号。 154/1985 和 n. 120/2014,鉴于议会公认的自治权,该决议确认了议会法规及相当于议会法规的行为的不可挑战性。因此,对于构成其对象的所有内容而言,对宪法合法性的附带诉求都是不可接受的。然而,第 120 号法律提出了另一种补救措施,即对国家权力归属冲突提出上诉,声称宪法法院的任务是保护将议院自治权的价值与“合法性-管辖权”的价值区分开来的界限。
似乎我们可以从西边寻找东边因此,最高法院提出了两处归属冲突,一处涉及参议院关于其雇员司法保护的监管规定。但句子没有。 262 也会排除这条道路,转化为法院对议会自治权近乎教条式的信任行为。它被定义为一种实体性的管辖形式,但实际上是一种只有客观要求的审判职能才具有充分公民权的司法制度。关于法官在场的主观要求,为了避免严格意义上的管辖权的配置,重申了其 玻利维亚电报号码数据 仅仅是偶然的性质,承认其唯一目的是赋予自治机构提交权力的资格。
但是,能否像宪法法院在第 262 条中所做的那样,保障?如果没有其他原因,这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没有特殊的管辖权,排除诉诸公司的补救措施。 7 艺术。 111 成本。此外,人们可以确信审判是公正的,这是该条款第一段所保证的。 111 成本,有机鉴定的阴影何时徘徊?或者说,议会的司法机构不是只由议员组成吗?那么,在参议院,有效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也必须与服务关系进行比较,指的是行政雇员在第一级机构中的存在。综合以上推理,那么,就同样遵循民事仪式的仪式而言,没有考虑到挑战法官的可能性,这难道只是巧合吗?
然而,面对协商会议的明确立场,在源自议会自治的“单一法律”规范的背景下,不可避免的是,对自治机构权限的重申将占上风。只有他们才能审理有关议员和前议员福利的纠纷。因此,在履行实质性管辖职能时,不存在绝对的管辖权缺失,因为“预防性管辖权规定的使用在理论上也得到承认。
在这种由法官在场、有效保护权利的保障所构成的背景下,最高法院认为上诉不可受理,“理由是,由于冲突的性质,自我声明机构不可能不裁决争端,因此已经开展的活动[...]可能毫无意义”。
然而,为了绕过这个为保护自治而设立的进一步堡垒,我们可以看到另一条道路,那就是议员直接提出归属冲突。这就是认为该问题即使不属于法律范畴,至少也属于整个议会的自治范围,而不是其各个办公室的自治范围。这将保障个别议员在其自主范围内通过讨论和批准立法文本或重要法规参与决策过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