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约的重要意义在于三个主要的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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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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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约的重要意义在于三个主要的创新点

Post by pappu6329 »

首先,该条约通过一系列投资行为义务来平衡对投资者的保护。虽然这些义务并非完全新颖(参见西非经共体《投资补充法》),但这些义务(尤其是与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人权、腐败、公司治理和责任相关的义务)大大提高了条约的合法性,并为监管外国投资的新方法铺平了道路。

其次,该条约通过谨慎地保护东道国的政策空间,有效地解决了对投资条约的另一个主要批评来源。东道国有义务根据习惯国际法和国际法一般原则行使其监管权力,这一明确义务虽然严格来说并非不可或缺,但仍值得欢迎。关于遵守其他国际条约的规定也是如此。然而,这两项规定中提到的国际义务来源之间的差异并不明显。关于环境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措施的采用取决于东道国的善意判断,无需任何必要性测试。

第三,关于争端解决,该条约确认,允许各国向投资者提出国际仲裁请求的时机尚未成熟。也许更令人惊讶的是,该条约对反诉(例如,参见印度示范双边投资协定第 14(11) 条,此处)和非争端方提交的意见(例如,参见美国与卢旺达双边投资协定第 28(2) 条,此处)都保持沉默。

联合委员会参与和平解决争端确实令人感兴趣。然而,第 26 条在许多方 英国 WhatsApp 号码 面都相当含糊。撇开其令人不快的标题不谈,它处理的是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并且莫名其妙地提到了“双方之间的争端”和“双方之间的解决方案”。此外,除了可能参加联合委员会的“双边会议”之外,第 26 条并未表明投资者在整个过程中的立场。同样重要的是,它没有定义争端“评估”的性质和法律意义,也没有定义“磋商和谈判”的含义。

第 26 条模糊了国家和投资者的角色和地位。它破坏了投资者与国家之间争端解决的本质,即避免政治考虑、风险和压力。第 26 条规定的程序由国家启动这一事实值得怀疑,并可能引发一些问题,包括第 27 条规定的仲裁庭的管辖权。最后,放弃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直接谈判作为国际仲裁的先决条件似乎适得其反。

投资者和国家的角色和利益之间不适当的冲突也体现了第 29 条下投资者与国家之间和国家与国家之间争端可能合并的特征。这种可能性必然充满程序和概念上的困难。

最后,关于投资者在母国法庭前的责任的规定可能会对针对投资者(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国内诉讼产生重大影响,并有助于克服司法障碍,尤其是不方便法院原则。从负责任的投资行为、纠正不法行为和母国的作用的角度来看,这可以被视为一项重要发展。

结束语

双边投资协定不一定是背信弃义的法律产物。与任何其他条约一样,它们只是缔约方用来合法保护各自利益的工具。真正重要的是其内容,这显然取决于缔约方的议程、选择和让步。

摩洛哥和尼日利亚已表明有信心,这种文书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坚实的保护,而不会损害东道国的权利或社会价值观。他们的双边投资协定包含多项创新条款,重新调整了对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法律保护,并有望增加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投资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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