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行的犯罪行为要求名妇女

Where business professionals discuss big database and data management.
Post Reply
pappu6329
Posts: 256
Joined: Sat Dec 28, 2024 3:12 am

该罪行的犯罪行为要求名妇女

Post by pappu6329 »

在与强奸所生子女有“关联”的性虐待和性虐待罪行中,强迫怀孕是最直接的。强迫怀孕首次被编入《罗马规约》,其在第 7(2)(f) 条中定义为:

非法监禁被迫怀孕的妇女,意图影响任何人口的族裔构成或实施其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另见第 7(2)(f) 条注释 5:“本定义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影响有关怀孕的国家法律。”)

(i) 被强迫怀孕和 (ii) 被非法监禁(即被迫怀孕)。还有其他犯罪意图要求和罪行的脚注。后者反映了某些国家试图阻止在国际法中更广泛地确立生殖自决权并保护不一致的国家法律(见此处)。

从这一罪行的表面来看,强奸所生儿童的权利或存在并不明显。相反,卡彭特认为,这一罪行不仅将儿童 牙买加资源 作为权利持有者边缘化,而且在法律上将他们定性为“敌人的孩子”,并对他们进行污名化。我将在下文中详细阐述这些观点。

“强迫怀孕”的背景

强迫怀孕罪的制定并非专门针对强奸所生儿童的权利,而是作为更广泛推动将基于性别的战争伤害定为国际犯罪的一部分。许多参与《罗马规约》谈判的选民心中都萦绕着前南斯拉夫冲突的恐怖。报告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判例显示,一些证据表明,波斯尼亚穆斯林妇女在拘留营中被塞尔维亚军队强奸,其目的是生下与母亲“不同”种族的孩子(见此处和此处)。第 7(2)(f) 条主要是为了捕捉这种情况而制定的,这反映在其(第一个)“出于种族动机”的意图要求中。然而,这种群体权利的获得引起了学者的担忧,他们认为,作为一种意想不到的后果,该罪行将强奸所生儿童定位为对其母亲及其族裔的伤害并“他者化” 。实际上,该罪行隐含地采用了父权制的主张,即女性被不同种族的男性强奸后,其基因/身份就被抹去,任何出生的孩子都属于他们的“敌人”父亲。这种“规范性污名”可以看作是强化了人们长期以来对儿童的排斥,认为他们不是母亲族群的成员。无论是种族冲突还是非种族冲突,在社区内,儿童的身份都与犯罪父亲联系在一起,并被冠以集体名称,如“切特尼克婴儿”(波斯尼亚)、“仇恨儿童”(卢旺达)、“科尼儿童”(乌干达)和“寄生虫”(哥伦比亚)。这些名称只是更广泛的人权风险和危害的薄弱标签。

在Ongwen 案中,强迫怀孕并未根据种族意图条款受到起诉。因此,在此基础上可能传播“规范性污名”的问题并不在讨论范围内。尽管如此,在Ongwen 案中,检方的预审简报将他生下的孩子称为“他的”孩子,而在Bemba 案中,专家报告(见下文)明确将强奸所生的孩子列为“严重伤害”。这种语言可能涉及类似的歧视性框架和叙述问题。重要的是,它还证明了检察/量刑和以受害者为中心的目标之间存在潜在冲突,即阐明和证明对一组受害者(“强迫母亲”)的“伤害”,同时尊重另一组受害者(强奸所生的孩子)的权利。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任何一组人造成伤害的风险,法院必须充分意识到犯罪涉及的所有受害者的权利,并寻求平衡任何冲突。不这样做可能会违反其在《罗马规约》和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
Post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