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注中表达的立场受到批评据称其过分强调同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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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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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注中表达的立场受到批评据称其过分强调同意的概念

Post by pappu6329 »

在某些情况下,干预国可能会声称暴力行为并非针对政府或国家基础设施,而是例如,仅针对其在跨国、跨境或溢出非国际武装冲突框架内与之作战的另一方。然而,即使在这些情况下,干预也构成未经同意的武装侵入领土国主权范围,相当于共同第 2(1) 条所指的国际武装冲突……这并不排除干预国与武装团体之间存在平行的非国际武装冲突。”

2016 年从而忽视了各方性质在确定当前武装冲突性质方面的重要性。

尽管有这些批评,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解释的恰当性和相关性不容小觑。这一观点得到了大多数法律学者的支持,并得到了国际裁决的支持,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根据国际人道法,国际武装冲突首先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战关系。在这方面,当一个国家在未经另一个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上开展军事行动时,这些行动从定义上讲就是针对该国的,即使干涉国声称这些行动仅针对非国家有组织的武装团体。对非国家有组织的武装团体的袭击的后果是无法孤立出来的。它们必然会影响该国领土,甚至可能影响其人口。这些都是国家的关键组成部分,因此有理由将这种情况归类为国际武装冲突。在这方面,这一立场比杰米拉·卡隆的立场更为广泛,在我看来,卡隆的立场人为地将一个国家的领土维度与其“身份”视角分离开来。领土部分是国际公法下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人口和政府一样,是国家“身份”的一部分。在这方面,有人认为,任何未经同意针对非国家有组织武装团体的军事行动也是针对领土国家的军事行动,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同时引发国际性武装冲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现在将这种情况称为“双重分类的武装冲突”。

杰米拉·卡隆还以干涉国缺乏交战意图为由,为她否认国际武装 约旦资源 冲突存在的立场辩护。这一论点难以令人信服,因为它在确定国际武装冲突是否存在时又引入了危险的主观因素,与公认的武装冲突事实存在性相矛盾。因此,确定国际武装冲突是否存在必须完全基于现有事实,这些事实表明交战国之间确实存在武装对抗,而绝不能以交战国的主观观点/意图为条件。

此外,为了对国际武装冲突进行分类,尽管 Djemila Carron 提出了不同意见,但同意仍然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识别武装冲突的各方。此外,同意不仅仅是一个诉诸战争权问题。它更像是一个可以在国际公法的各个分支中找到的概念,包括国际人道法(特别是用于确定占领的存在以及与公正的人道主义组织的准入有关)。因此,可以评估同意以确定是否违反了诉诸战争权,同时确定是否存在国际武装冲突。正如 Vaios Koutroulis 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恰如其分地指出的那样:

“在分析诉诸战争法和战时法时可以考虑同样的一般国际法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分析混淆了这两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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