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国际武装冲突中是否遵守国际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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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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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估国际武装冲突中是否遵守国际人权法

Post by pappu6329 »

国际法与武装冲突联合系列的最新文章由劳伦斯·希尔-考索恩撰写,内容有关拘留的程序规定。

我很高兴被邀请写一篇简短的博客文章,概述我作为第四届跨大西洋国际法与武装冲突研讨会拘留程序规范小组讨论者提出的一些问题,该研讨会于今年夏天在牛津举行。当然,这是我们最近看到相当多争议和实践快速发展的领域,Serdar Mohammed诉讼案(请参阅此处和此处)和Hassan v UK 案(请参阅此处)等案件主导了最近的大部分辩论。

本文无意重复上述争论,而是从这些更广泛的、尚未解决的讨论中挑选出一些有争议的观点。本文所述的所有内容都在我最近写的一本关于这个主题的书中进行了更详细的探讨。我希望在此解决的问题是:

鉴于哈桑案要求,(IHRL)时,必须反致国际人道主义法(IHL),因此,关于以下方面仍存在争议:

平民拘留的审查程序和
战斗人员拘留的程序规定?
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融合?

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拘留

Hassan 案的判决提出了关于《欧洲人权公约》与国际人道法之间 科威特资源 关系的观点,将《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解读为国际人道法下拘禁的理由和程序。尽管看似简单,但国际人道法关于拘禁的规则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在Hassan案中的推理都留下了许多未解答的问题。我在此希望提请关注的第一组问题涉及《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的平民拘禁审查程序。第 43 条(关于在敌方领土拘禁平民)和第 78 条(关于在被占领土拘禁平民)都要求建立初步和定期审查程序以审理对拘禁的上诉。第 43 条要求设立“适当的法院或行政委员会”,而第 78 条则要求设立具有“上诉权”的“常规程序”。然而,条约文本本身并未对此提供进一步的指导,包括审查机构的组成、其应遵循的实际程序以及被拘留者亲自出庭并在审查机构面前陈述意见的权利等基本问题。

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得到了一些阐述。例如,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ICTY) 裁定,如果这些机构要履行其职能,就必须有权下令释放被拘留者,如果拘留被认为对安全没有必要 (检察官诉Zejnil Delalić等人 (上诉判决) ICTY-96-21-A (2001 年 2 月 20 日) 第 329 段)。此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ICRC) 认为,这些机构必须公正地运作,并独立于下令拘留的当局 (参见此处第 260 页)。然而,这只是非常有限的阐述,尽管各国在军事理论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解释,但尚不清楚这些解释是否是基于政策的规范 (参见此处第 54 页)。

国际人道法对平民拘留审查的有限规定恰好将我们带入了我想提请大家注意的第二个问题。这就是根据《第三届世界战争规则》被拘留的人作为战俘的地位。这一地位传统上被视为有利地位,因为战俘享有详细的待遇标准,并且战斗人员身份具有战斗人员豁免权(虽然与战俘身份不同,但这是导致战俘次要地位的最常见主要地位)(请参阅此处第 47-8 页)。然而,就拘留而言,战俘身份并不一定有利,因为它假定在敌对行动期间无限期拘留,而无需对拘留本身的必要性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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