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 1998 年之前我们仅发现 5 项有价值的决定引用了《社会宪章》(其中 3 项也引用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那么自 1999 年以来我们发现有 25 项有价值的决定(其中 13 项也引用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 5 项有价值的决定仅引用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这不仅是数字上的增长(本身并不重要,因为这是《1919年宪章》之后趋势的一部分),而且是质量上的进步:《社会宪章》和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总是,或者几乎总是,与各自专家委员会提供的“活法”一起进行,这些专家委员会负责监督国家对工会和工人权利的执行情况。了解原则的看 卢森堡电报号码数据 法或可能的看法,这种情况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一些希望,使欧洲人权公约未来的工作能够平衡欧洲法院的法理。
我的结论是:如果我们看一下欧盟,我们必须注意到,尽管《尼斯宪章》受到《社会宪章》的影响,但并没有明确提及后者,同时它规定了其规定与《欧洲人权公约》相应规范之间的密切联系(第 52.3 条),这种联系也意味着强烈(即使不是正式强制性的)参考斯特拉斯堡法院的判例。如果我们思考一下欧洲法院迄今为止对《社会宪章》所采取的相当谨慎的态度,以及不愿将其与社会权利委员会的“判例”一起视为重要的灵感来源,我们就会明白《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工人权利的判例有多么重要。参照社会宪章委员会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实践,对《公约》进行进化解读,或许就像是一匹特洛伊木马,能够将工人和工会的权利引入欧盟的“堡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