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11 月 2 日,在西方石油公司诉厄瓜多尔共和国案(ICSID 案件号 ARB/06/11)中,由 Juan Fernandez-Armesto 教授(委员会主席)、Florentino Feliciano 法官和 Rodrigo Oreamuno 先生组成的 ICSID 特设委员会部分撤销了仲裁庭多数成员(主席 Yves Fortier 先生和 David AR Williams 先生)不顾仲裁员 Brigitte Stern 教授的强烈反对,于 2012 年 10 月 5 日做出的 17.69 亿美元巨额损 澳大利亚 WhatsApp 号码 害赔偿裁决。 ICSID 特设委员会同意仲裁员斯特恩的观点,即西方石油公司已将其所有权分割,将 40% 的所有权权益转让给一家中国公司 Andes/AEC(委员会决定,第 204 段),并将判给的赔偿金额削减至仅反映原告西方石油公司在厄瓜多尔征收资产中实际拥有的 60% 所有权。委员会的决定将征收的赔偿价值大幅降低至西方石油公司拥有的60%的资产,即 10.61 亿美元(委员会决定,第 586 和 590 段)。委员会认为,中国公司 Andes/AEC 对被征收资产的 40% 的受益所有权超出了其对受美国-厄瓜多尔双边投资协定保护的受保投资者的管辖范围。
在发布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时,委员会强调了投资者与国家间索赔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仲裁庭的明确有限的授权和权限源于国家的设立和同意;以及随之而来的投资人与国家间条约仲裁制度只限于受条约管辖的投资者:
“262. 关于实际所有权的立场反映了国际投资法的一项更普遍的原则:索赔人只允许提交自己的索赔,为自己的利益而持有,而不能代表不受相关条约保护的第三方(无论是作为被提名人、代理人还是其他方式)持有索赔。如果仲裁庭向其投资不受相关文书保护的第三方提供赔偿,则其超越了管辖权。
263. ICSID 管辖权的这种主观限制是国际投资法的自然结果。仲裁庭不是拥有不受约束管辖权的法院。仲裁庭的作用不是在世界范围内解决侵权行为。仲裁庭是由国家设立并经国家同意的文书,并在相关文书中正式确定,仅有权裁决受保护的投资者与同意国之间的争端。其他争端不属于其职权范围。投资者不能通过与第三方签订私人合同来扩大仲裁庭的属人管辖权。
264. 具体而言,受保护的投资者不能将受保护投资的受益所有权和控制权转让给未受保护的第三方,并期望仲裁庭保留管辖权来裁决第三方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相反,如果坚持这一观点,将打开闸门,使属人管辖权不受控制地扩张,超出各国在执行条约时商定的限度……
272. 最后一点:无论是国际法原则还是委员会的决定,都并不意味着持有实际所有权的投资者不受东道国干涉的保护。这些投资者将享受有利于其国籍的条约所授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