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待审的气候变化案件:虐待与此有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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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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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待审的气候变化案件:虐待与此有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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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30 日,法院公布了第一起气候变化案件,成为头条新闻。该申请由六名葡萄牙儿童和年轻人在全球法律行动网络(GLAN)众筹支持下提出。被告是​​欧洲委员会的 33 个成员国,该案件直接提交法院,没有在被告管辖区内穷尽国内诉讼程序,许多人希望该案件能继荷兰Urgenda案之后,在气候变化方面做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

法院将这项申请称为“杜阿尔特·阿戈斯蒂尼奥等人诉葡萄牙等人案”,该案在许多方 菲律宾 WhatsApp 号码 面都具有创新性。该案针对的是所有 27 个欧盟国家以及挪威、俄罗斯、瑞士、土耳其、英国和乌克兰。它声称这些国家对全球温室气体 (GHG) 排放的贡献意味着它们对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造成的现有和即将发生的危害负有共同责任。此外,申请人根据重大跨境环境损害的域外管辖权提出了论点,并呼吁法院确定被告国是否在缓解努力中“尽到应尽的一份力”。

申请人在申请表中援引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和第 8 条规定的国家积极义务(分别是生命和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这些义务是在 2015 年《巴黎协定》的背景下理解的,并且还提出了歧视索赔,认为他们这一代人将特别遭受气候变化的影响。该申请已在这里和这里进行了讨论。然而,自这些讨论以来,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

令人惊讶的是:法院在通报案件时,要求各方不仅对第 2、8 和 14 条的所谓违反作出评论。相反,它还援引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即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公约》第 1 号议定书第 1 条中的财产权。前者,即第 3 条问题,是本文的主题。除了与本案无可否认相关的其他问题,例如受害者身份、可受理性、共同责任以及斯特拉斯堡法院与国内行为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本文将提出以下问题:在气候案件中,禁止虐待可能发挥什么作用?

法院在此主动提出第 3 条问题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具有开创性。这符合既定的判例法,法院认为自己是“法律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定性的大师”。换句话说,根据法院法律 原则,法院可以——并且在此确实——主动提出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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