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帖子与道格拉斯·吉尔福伊尔 (Douglas Guilfoyle) 的帖子不同,因为他从表面上看待了审判分庭多数人对证据的批评,而我提出了一个不同的问题:多数人的批评是否至少部分源于对证据前所未有的、有问题的理解。
在巴博案中,检方提供了 4610 份文件证据和 96 名证人。这些证据包括目击证人、内部人士证词、专家证人、文件、视频、照片、录音、实物证物和法医证据等。这些证据涉及数百起杀害、殴打、强奸、酷刑和活活烧死人的事件,这些事件是由亲巴博的势力对被认为是巴博政治对手支持者的平民实施的。许多证据都集中在对手无寸铁的示威者身上。其中包括对示威者使用手榴弹。
在审判庭,多数法官(亨德森法官和塔夫瑟法官)认为“没有案件需要回答”,而持不同意见的卡布奇亚法官认为有足够的证据继续审理。在我看来,法官之间分歧的关键因素在于他们对待证据的方式。为了说明分歧点,我可以强调卡布奇亚法官方法的一些特点(在我看来,这种方法更符合国内和国际惯例):
我们关心的不仅是被告的权利,也包括正义和真相;在评估证据时,我们应该记 阿塞拜疆 WhatsApp 号码 我们的目标是获得真相(§6和7);
她没有参与记录中没有证据或依据的“替代叙述”(§49);
不应孤立地评估证据,而应根据其他证据并利用人类经验进行评估;证据可以部分被相信,也可以部分被不相信(§29 和 49);
只要有足够的公正性保障,联合国和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就可以提供可靠的信息;它们可以用来证实其他证据或加深对更广泛情况的了解(§31);
轻微的不一致并不一定会使证词不可靠;可以考虑时间流逝和创伤等情况(§34);
对于“广泛”的反人类罪,我们不能期望像小规模国家案件那样的法医标准(§38);例如,700 具尸体的法医证据与“广泛”的证据相关,即使不是每个受害者的姓名都被确认(§346)。
我在此并不对巴博案的正确最终结果持立场。但我确实认为,多数派的证据期望是新颖且有问题的,我的目的是引起人们对这些的关注。多数派的判决在辩称检察方案件没有充分关注巴博总统不仅面临抗议者而且面临武装反对派这一事实时达到了最佳状态。尽管如此,多数派还是拒绝了数千项证据,因为标准过高和推测性怀疑在我看来是法律错误,在国家制度中,这些错误很容易得到纠正。
我用几千字来阐述 1300 多页的判决书,因此我只能概述一些大问题,而不会深入探讨细节,而且我必须跳过无数的例子和问题。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下文引用的是 Henderson 判决书,该判决书为多数派提供了详细的理由。我在这里的评论是初步的,有待对不同系统中的证据方法进行更仔细的研究。我的目的是就可能出现的问题展开讨论。
过度怀疑和其他叙述
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对证据的不同态度被定义为“原子论”(孤立地看待每个部分)和“整体论”(综合看待所有证据)。我认为这种框架虽然大体上合理,但略微忽略了真正的争议。我认为国际刑事法院对“原子论”的真正反对意见是它与“过度怀疑”的方法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