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如果保持遵守国际法的声誉,其影响力可能仍然会更大。以 1998 年非洲统一组织决定停止遵守安理会在泛美航空 103 号班机在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爆炸后对利比亚实施的制裁为例。非洲统一组织解释称,该决定“是因为 [所提及的] 决议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 27 条第 33 款、第 33 条和第 36 条第 3 款”。正如 Antonios Tzanakopoulos所指出的那样,非洲统一组织的决定因此可以看作是合法的反制措施。汤姆说得对,联合国对利比亚实施制裁并没有违反明确的法律义务。但非洲统一组织的法律论据为其决定提供了某种遮羞布,从而削弱了可能对其提出的反对力量,并使其他国家更容易效仿非洲统一组织的做法。
Jan Klabbers 的评论
Jan 还强调了国际行动合法性的其他来源,并借鉴了 Fritz Scharpf 的工作,以区分投入合法性(国际 丹麦 WhatsApp 号码列表 动是否以透明、民主和遵守国际法的方式开展业务)和产出合法性(国际行动是否成功实现了其创建的目的)。投入合法性和产出合法性之间的矛盾肯定存在。事实上,这种矛盾可能解释了为什么联合国以那种方式应对海地霍乱。我能想到的最仁慈的解释是,联合国担心,通过补偿海地霍乱受害者,它将开创先例,使各种风险大但重要的项目更难开展。特别是,维和行动可能会变得更加昂贵,因此不那么常见。最终结果可能是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使命净亏损。也许联合国故意将产出合法性置于投入合法性之上。
简还表示,我曾写道,国际组织需要成为国际社会的良好成员,因为它们的持续存在依赖于其成员国,我对国际组织和其成员国之间的区分过于严格。我应该更清楚地表明,我无意在国际组织和其成员国之间提出根本区别。成员国在国际组织方面扮演着双重角色。他们是“局外人”,负责建立国际组织,决定如何慷慨地资助它们,为国际组织秘书处分配具体任务,并选择是否执行国际组织的决定。与此同时,成员国是“内部人”,他们通过联合国大会或安全理事会等机构以组织的名义集体做出决定。在我看来,不仅仅是国际组织秘书处会考虑其决定会被全体成员国如何看待。作为内部人的国家也有理由担心,由必要多数或绝对多数国家做出的决定会被全体成员国如何看待。这就是为什么安理会不辞辛劳,找到 100 多个共同提案国来支持最近一项关于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的决议。这种广泛支持有助于使安理会避免被指责为超越了《宪章》第七章赋予的权力,只针对一个一般性问题(“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这也增加了安理会决议在实地得到执行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