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洲人权公约》第 2 条,秘鲁有义务相应地协调其国内法。除此之外,巴里奥斯阿尔托斯和拉坎图塔案中的赔偿措施包括明确命令调查和惩罚对相关罪行负责的人。
因此,后两起案件的受害者代表根据《美洲人权公约》第 63(2) 条要求采取临时措施,阻止该法律的通过。7月 1日,美洲人权法院下令采取临时措施并做出决议监督两项判决的执行情况,要求秘鲁不要通过该法律或使其无效。国会无视后者,于 7 月 4 日通过了该法律。该法律于8 月 7 日颁布。
此外,《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约》(第 40 段)、《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见“慰安妇”案)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8 段)被解释为限制国家颁布酷刑和强奸等罪行诉讼时效的特权。后几项条约分别于 1978 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2 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 1988 年(《禁止酷刑公约》)在秘鲁生效。
最后,国会以禁止刑法追溯为依据制定了这项法律。《美洲人权公约》第 9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任何行为或不作为而被定罪,只要该行为或不作为在行为发生时根据适用法律不构成刑事犯罪。” 问题是,考虑到国 哥斯达黎加资源 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见第 134 段)和危害人类罪在当时已经构成习惯国际法下的罪行(例如,见第94-100段关于谋杀是危害人类罪的规定),国际法是否符合《美洲人权公约》第 9 条规定的“适用法律”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与欧洲对应条款(《欧洲人权公约》第 7(1) 条)不同,《美洲人权公约》第 9 条没有明确提及被国际法定为犯罪的行为作为法律来源。不过,“适用法律”可以理解为涵盖国内法和国际法。美洲人权法院在请求起诉和惩罚相关罪行时,对第 9 条进行了含蓄的解释,但并未在其7 月 1 日的决议中明确解决这个问题。
总之,该法律与秘鲁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不幸的是,秘鲁无视国际人权法并非新鲜事:2023 年 12 月,美洲人权法院要求秘鲁不要执行宪法法院释放 Alberto Fujimori 的命令。尽管如此,几天后他还是被释放了。因此,美洲人权法院裁定秘鲁藐视法庭。事实上,“有罪不罚法”被认为主要有利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