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新的权利来纠正不准确的个人信息。
要求收集 16 岁以下得同意,并加大对侵犯儿童隐私行为的处罚力度。
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企业披露在目前要求的 12 个月期限之外收集的个人信息,并且企业必须提供此类信息,除非这样做会造成过度负担或涉及不成比例的信息量。
要求企业在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为自己推进 99 acres 数据库 政治利益或影响选举结果时,必须通知消费者和国家。
对企业颁布额外的通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的具体要求。
将“企业”的定义修改为拥有 100,000 名或更多消费者或家庭,而不是 CCPA 的 50,000 名或更多消费者、家庭或设备。
修改“商业目的”的定义,纳入新的元素,例如:“非个性化广告”(不基于消费者过去行为的资料或预测),前提是信息不会披露给第三方,不会用于建立消费者资料,也不会改变消费者对企业的体验。
将“去识别化”的定义修改为:“无法合理地用于推断可识别消费者的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与可识别消费者关联的信息”,前提是企业符合特定要求。司法部长将制定与“去识别化”定义相关的补充法规。
“家庭” 的定义是“居住在同一住址并共享企业提供的通用设备或服务的消费者群体(无论如何识别)。”
规定,如果修正案“符合并进一步实现该法案的目的和意图”,则可在经加州立法机构多数成员通过的法令获得选民批准并经州长签署后对投票倡议的条款进行修改。
下一步是什么?
如果修正案“符合并进一步实现该法案的目的和意图”,则该提案允许在州长签署后进行修改。
有趣的是,这种做法似乎表明了其愿意通过新的修正案,使法律能够跟上新兴技术的步伐。修改投票倡议的标准程序需要立法机关的绝对多数票。